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91民初633号
原告:宜昌三十七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316465226N。
法定代表人:周军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荣、刘思,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大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8RP91J。
法定代表人:司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三十七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三十七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性情形,其撤回起诉系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理应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三十七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2元,由原告宜昌三十七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审判员 张青山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屈笑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