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四川中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全新石化有限公司妨碍诉讼行为制裁决定、民事违法制裁决定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执复22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成都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街9号。
法定代表人:梁会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俊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241号1-26-27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勤,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成都全新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街6号1-B9号。
法定代表人:华怡,职务不详。
复议申请人不服成都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公司)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8执异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招商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招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审判长 陈 浩
审判员 杨 芳
审判员 何云鹏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