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鸿瑞致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16民初7695号
申请人:四川中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萍,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建波,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致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志刚。
四川中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成***致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中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致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936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成***致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9366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17元,由申请人四川中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陈 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