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与四川中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魏百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12民初5508号之一
原告:**涂料(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钟中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小曦,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勤。
被告:***,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涂料(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涂料(成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88元,保全费2670元,共计6558元,由原告**涂料(成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霞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