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致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16执23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勤。
被执行人:成***致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号***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4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武县。
四川中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致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116民初76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四川中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31229元及相关利息,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川A×××××号汽车,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其他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世全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执 行 员 刘科俊
法官助理 彭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