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粤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广东清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民申125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305号首层西面2、6、7、8、14、22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吴涵馨,***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清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侨苑街36号A座。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广东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清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8民终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贾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