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21137号
原告:义乌市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钱塘YZ-NSL-05-1地块**楼。
法定代表人:洪玉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玲、向李明,浙江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万达广场****3001。
法定代表人:王跃庭。
被告:***,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义乌市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义乌市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30元,由原告义乌市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