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福田街道宗宅村民委员会等义乌市福田街道宗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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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782民初7081号
原告:义乌市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贝村路607号。
法定代表人:王跃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刚,浙江元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福田街道宗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义乌市福田街道宗宅村。
法定代表人:宗立明,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英飞、丁旭华,浙江云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义乌市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福田街道宗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滨独任审判,于2021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刚,被告义乌市福田街道宗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旭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义乌市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84011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84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7384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6日,原告经招投标中标被告方的福田街道涌金大道拆迁诚信区块通信综合管道工程,并与被告签订了SGHT20170986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合同工期、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工程已经竣工并投入使用。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义乌市福田街道宗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辩称:未支付涉案工程款是事实,工程款应当以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准。
被告义乌市福田街道宗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就其诉请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一中标通知书一份,证明原告中标涉案工程,并与被告以及原义乌市福田街道宗宅村民委员会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的事实。
证据二收款收据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缴纳履约保证金18400元的事实。
证据三申请报告、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各一份,证明涉案工程已经全部竣工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被告质证如下:
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浙江圣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义乌市福田街道涌金大道拆迁诚信区块通信综合管道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2021年4月12日,浙江圣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意见为:1、原告义乌市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福田街道宗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及原义乌市福田街道宗宅村民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对福田街道涌金大道拆迁诚信区块通信综合管道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鉴定造价为125433元。2、单列的土方外运费用1951元。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没有异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没有异议。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
原告提供的三组证据客观真实,被告对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与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定。
本院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认证如下:
因原、被告对工程造价计算有争议,原告申请对涉案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本院委托浙江圣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1年4月12日,浙江圣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意见为:1、原告义乌市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福田街道宗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及原义乌市福田街道宗宅村民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对福田街道涌金大道拆迁诚信区块通信综合管道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鉴定造价为125433元;2、单列的土方外运费用1951元;合计工程造价127384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月16日,原告义乌市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被告义乌市福田街道宗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福田街道涌金大道拆迁诚信区块通信综合管道工程。同年2月21日,原告义乌市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义乌市福田街道宗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交纳涌金大道拆迁户通信综合管道工程保证金18400元。同年2月22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载明:工程名称:福田街道涌金大道拆迁诚信区块通信综合管道工程;工程地点:义乌市福田街道宗宅村;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福田街办[2016]208号;资金来源:村自筹;工程内容:通信管理总长604.6米(其中6孔管道长度60.2米、5孔管道长度260米、3孔管道24米、1孔管道260.4米),90*120手孔井3个,SK1手孔井3个,2#手孔24个,广电大基座3个。工程承包范围:通信管道范围:通信管道总长604.6米(其中6孔管道长度60.2米、5孔管道长度260米、3孔管道24米、1孔管道260.4米),90*120手孔井3个,2#手孔24个,广电大基座3个。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签约合同价为184011元。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年后内无息退还。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进行施工,工程于同年12月15日竣工验收合格,并已投入使用。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因原、被告对涉案工程造价计算有争议,故本院委托浙江圣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工程造价为125433元;2、单列的土方外运费用1951元;合计工程造价127384元。
另查明,2018年11月30日,义乌市人民政府义政发[2018]84号《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田街道行政村规模调整方案的批复》,撤销义乌市福田街道宗宅村民委员会,设立宗宅社区居民委员会。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福田街道宗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及原义乌市福田街道宗宅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原告义乌市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本方的合同义务,有权按合同约定主张被告义乌市福田街道宗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工程款。在本案中,原义乌市福田街道宗宅村民委员会在依法行使“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职能的过程中形成的付款义务,被告义乌市福田街道宗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一并承担付款责任。现义乌市福田街道宗宅村民委员会已撤销,原告要求被告义乌市福田街道宗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担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计算有争议,浙江圣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确定工程造价为127384元,本院予以确认。涉案工程保修期限二年已过,履约保证金18400元被告应按合同约定返还原告。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义乌市福田街道宗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义乌市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738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4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义乌市福田街道宗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义乌市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84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8元,由原告义乌市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8元,被告义乌市福田街道宗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1560元;鉴定费6900元(已由原告预交),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毛滨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