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2民初6346号 原告:义乌市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嵊州市。 被告:***,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六月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