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民终20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万达广场A座30层3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65242431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义乌市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3)浙0782民初5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70元,减半收取683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