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苑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许昌市苑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002执217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许昌市文峰路中段三鼎大厦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贾睿。
被执行人:许昌市苑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南关大街3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0年11月11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执行人:侯怀申,男,1965年02月11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05月12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女,1962年11月03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执行人:**,女性,1975年10月09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05月30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许昌市苑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侯怀申、***、***、**、**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002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昌市苑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侯怀申、***、***、**、***存款8117803.7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