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苑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苑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执52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郑先虔。
被执行人:许昌市苑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南关大街**。
法定代表人:宋群一。
被执行人:宋群一,男性,1970年05月30出生,汉族,住许昌市。
被执行人:张鸽,女性,1975年10月09出生,汉族,住许昌市。
被执行人:梁丽红,女性,1970年11月11出生,汉族,住许昌市。
被执行人:侯怀欣,男性,1963年05月12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执行人:许昌永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兴昌路**
法定代表人:孔土法。
被执行人:谭亚,女性,1987年11月12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利民路县。
被执行人:***,男性,1987年08月21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利民路县。
被执行人:郑真真,女性,1985年06月0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孔红杰,男性,1981年12月27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刘卫东,男性,1972年02月12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
被执行人:孔丽亚,女性,1976年03月02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
本院在执行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昌市苑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宋群一、张鸽、梁丽红、侯怀欣、许昌永杰实业有限公司、谭亚、***、郑真真、孔红杰、刘卫东、孔丽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002民初63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昌市苑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宋群一、张鸽、梁丽红、侯怀欣、许昌永杰实业有限公司、谭亚、***、郑真真、孔红杰、刘卫东、孔丽亚借款合同纠纷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