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四方如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龙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民初1871号

原告:福建四方如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路379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东江滨大道68-1号蓝波湾1#楼5层05办公号楼-2。

法定代表人:**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四方如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四方如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福建四方如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潘筝

审判员*方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