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州市国有房产经营有限公司、龙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1民终73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市国有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福屿路****。
法定代表人:高佳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江滨东大道**蓝波湾**楼**05办公号房-2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蓝鑫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黎明街*******楼****>
法定代表人:*向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春,福建鼎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州市国有房产经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蓝鑫怡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20)闽0111民初6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20)闽0111民初65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福州市国有房产经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3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唐文生
审判员***
审判员张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林颖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