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执127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欧文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人和)高明大道中对川北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80564781X。
法定代表人:赵成雷。
委托执行代理人:陈正茂,系申请执行人广东欧文特电气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关于广东欧文特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4民初83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欧文特电气有限公司退还代办服务费240000元及利息等。因该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东欧文特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353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510.74元,该款按比例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后,余款4460.74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广东欧文特电气有限公司。
三、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粤E×××××车辆,本院已作备案查封,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无法进行扣押拍卖。
四、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本院通过邮寄执行情况告知书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虽无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制裁措施,但根据法律规定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对案件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4执127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 松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国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