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欧文特电气有限公司

浙江联格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欧文特电气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82财保11号之一
申请人:浙江联格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白石街道凤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89978008Q。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温欣童,女,1995年6月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申请人:广东欧文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人和)高明大道中对川北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80564781X。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8月7日作出(2018)浙0382财保11号诉前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欧某特电气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存款,冻结、查封金额以1757783元为限。申请人浙江联格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诉前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欧文特电气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存款1757783元为限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无
代书记员钱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