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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聊城新瑞能电气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民初5627号 原告:广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 庄镇吉利工业园利源二路1号之四(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新瑞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中华路8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女,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 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镇××村××号。 原告广东***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新瑞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原告广东***电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59元,保全费2792元,由原告广东***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