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民初5627号
原告:广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
庄镇吉利工业园利源二路1号之四(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新瑞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中华路8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女,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
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镇××村××号。
原告广东***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新瑞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原告广东***电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59元,保全费2792元,由原告广东***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