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平高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周口平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502执690号
申请执行人周口平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
法定代表人:张明荣,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玉琨,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城市城区。
申请执行人周口平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的(2020)晋0502民特36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欠周口平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货款共计21000元,于2020年11月25日前归还10000元,12月25日之前归还11000元。其他双方互不纠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口平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也未到庭接受询问。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公积金、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因车辆年限久远不具备处置价值。
2、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946.32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15元,剩余731.32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展开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进行了公布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就未执行的款项共计20268.68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晋0502执69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周口平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慧峰
审判员  丁 霆
审判员  郝婷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