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平高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衢州万电电气有限公司与周口平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803民初2435号
原告:衢州万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经济开发区霞飞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项城市产业集聚区纬**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衢州万电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平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以(2017)浙0803引调918号受理进行诉前调解,于同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万电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吴正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