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民初530号
原告:山东仙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南王街道珠江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蓬莱市蓬莱经济开发区金创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仙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蓬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仙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告山东仙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仙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989元,减半收取95994.5元,由原告山东仙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辛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