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抚州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江西省南城县卓冠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1021执1174号
申请执行人:抚州市建筑勘察设计院(以下简称抚州设计院),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陆象山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49261035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南城县卓冠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城卓冠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河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074294021E。
法定代表人:唐新成,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抚州市建筑勘察设计院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南城县卓冠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赣1021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南城县卓冠房地产有限公司人民币745859元银行存款、保险收益、股权投资及收益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扣留、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前二十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续行查封、扣押、扣留、冻结。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要求解除查封、扣押、扣留、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全峰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