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021执11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抚州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汉族,住所地抚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陆象山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492610357C。
法定代表人:胡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南城县卓冠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城县河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074294021E。
法定代表人:唐新成,该公司经理。
抚州市建筑勘察设计院申请执行江西省南城县卓冠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1021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西省南城县卓冠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抚州市建筑勘察设计院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经“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在工商、证券、车辆、互联网银、保险、不动产系统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银行有部分存款【已轮候冻结,在先冻结为(2018)赣1021执572号、(2019)赣1021执53号】。经南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江西省南城县卓冠房地产有限公司有坐落在南城县河东园区创业路西侧一块面积为24124.5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经工业园区调查,被执行人江西省南城县卓冠房地产有限公司除有坐落在南城县河东园区创业路西侧一块面积为24124.5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该土地上的未完工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土地使用权及在该土地上的未完工程因被另案查封,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已多年歇业,在本院尚有系列被执行案件未执行,无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11月12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62,000元及违约金168,600元,截至2019年11月12日分文未履行。本院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11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认可,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自愿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赣1021执11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献忠
人民陪审员 李 香
人民陪审员 黎 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杨厚华
书 记 员 全 峰
书 记 员 刘家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