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83执恢13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1034号6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51626549D。
法定代表人:叶华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扬,男,公司的监理工程师。
被执行人: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扶茂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673169703。
法定代表人:王振法。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3民初68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7459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76元和执行费人民币9146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18年7月14日对被执行人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查被执行人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闽C×××××、闽C×××××、闽C×××××、闽C×××××、闽C×××××、闽C×××××、闽C×××××、闽C×××××、闽C×××××、闽C×××××、闽C×××××、闽C×××××车辆,已办理查封冻结手续,因不知去向无法实际扣押拍卖;查无其他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查被执行人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有少量的银行存款,已通过网络实施冻结,但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
2、2018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法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时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3、2018年8月25日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法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因查无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函请南安市公安局,请求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但至今未能查获。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且本案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闽0583民初68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文胜
代理审判员 洪艳菊
代理审判员 傅仰鹏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