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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锄山村民委员会、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民辖终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锄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锄山村。
代表人:宋阶级。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11月4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现住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芬、郑溪欣,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宋文敬,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武艺,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上塘。
代表人:罗宇滨。
原审被告: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1034号6A。
法定代表人:叶华安。
上诉人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锄山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文敬、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人民政府、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5民初36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锄山村民委员会上诉称,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的情形,不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也不适用约定管辖。***提交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虽约定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由同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同安区人民法院”系***单方手写、事后添加形成的,双方并未就该“约定”达成合意,故该“约定”并非喜迎门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公司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根据“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规定,本案应由喜迎门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本案应由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
***答辩称:双方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已明确约定“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由同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由同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双方的约定。***交付给喜迎门公司装修的房屋所在地为“同安区禹洲溪堤尚城”。合同履行义务地为厦门市同安区,***选择由合同履行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纠纷相关的案件,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喜迎门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位于厦门市同安区,同安区人民法院对本院享有管辖权。喜迎门公司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培芳
审判员  周汉聪
审判员  龙 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阮婷婷
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