驿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2民终314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北大街8号40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叶华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娇,罗笑容,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驿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11民初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称,**于2018年5月7日入职驿涛公司,担任设计师职位,双方约定试用期内每月工资10000元,正式录用后每月工资9600元,加上其他补贴,每月工资合计10090元。2018年10月,驿涛公司迁新址,新装修办公室甲醛超标,导致**自2018年10月7日起就因甲醛过敏一直生病。2018年11月5日,**在钉钉管理系统上向驿涛公司请假,驿涛公司以没有提前申请,不予批准,并将**办公室锁起来,不让办公。2018年11月6日驿涛公司通过人事主管吴娇电话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于2018年11月13日在公司钉钉系统上发布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至此造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驿涛公司同时还将**退出钉钉管理系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故意隐瞒**出差,漏打卡证明审批表,诬陷**严重违反考勤制度,并在**就职期间因漏打卡和迟到克扣**工资及加班工资。一审判决在未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依法应予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理由:
一、双方争议的劳动合同自始至终系非法、无效合同。合同条款违反劳动法,签订程序违反合同法。驿涛公司同**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同时让**签收规章制度,隐瞒规章制度不合法的事实,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双方约定的条款没有任何约束力。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由于双方劳动合同中存在违反劳动法和程序不合法的情况,造成劳动合同非法性。一审法院认为合同中列明基本工资1700元,**住院期间工资按1700计算无任何不妥,但是按照《劳动法》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基本工资应为9600元,根据**工作年限已超二十年,应按100%比例计算病假工资,属适用法律不当。
三、一审法院未履行法定职责。一审法官在明知驿涛公司非法侵害**合法利益,未责令驿涛公司提供**钉钉记录的出差,漏打卡证明审批单,忽略了对**有利而只掌握在驿涛公司手中的证据,违反法定程序。
驿涛公司答辩称,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判决适当,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一审请求判令:1.驿涛公司支付**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被克扣的工资共计5651.41元(其中5月599.77元、6月60元、7月4628.54元、8月220元、9月60元、10月83.1元);2.驿涛公司支付**被拖欠工资总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1412.85元;3.驿涛公司因克扣工资支付**一个月的赔偿金10090元;4.驿涛公司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090元;5.驿涛公司支付**2018年11月起至本案审结的工资损失暂定30270元(暂计至2019年1月31日)。
一审经审理查明:
**于2018年5月7日入职驿涛公司处,岗位为设计建筑师。2018年5月17日,驿涛公司与**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5月7日起至2020年5月7日止,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工资标准为计时工资制,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1700元,于每月15日支付上个月的工资,其中第十八条载明:“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1.公司《员工手册》是本合同的附件之一,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乙方(**)入职时已认真学习公司员工手册相关内容,并承诺将严格遵守《员工手册》相关规定;3.乙方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驿涛公司《员工手册》中载明连续旷工达3个工作日以上的,劳动合同终止。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无故缺勤者、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擅自缺勤者等情形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3天以上(含3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5天以上(含5天),按严重违纪处理进行除名。员工请假均需事先通过钉钉提交《驿涛请假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履假,口头请假一律无效,没有事先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以旷工处理。因病无法正常出勤,申请1天以上(含1天)病假必须提供三级以上医院开具带有医院公章的病假单或相关证明(急诊除外),如员工无法提供证明,公司有权拒绝此类带薪病假的申请。等等。2018年8月15日,**参加驿涛公司组织的《员工手册》规章制度培训考核。驿涛公司有为**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工作时间为上午8时30分至12时、下午14时30分至18时(每年10月1日起为14时至17时30分),每周工作五天,上下班有钉钉软件系统进行考勤记录。**入职时与驿涛公司约定其月工资为9600元+补贴300元+满勤奖100元,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提成)+补贴+奖金。**离职前的月均工资为8634元。**的考勤记录显示:2018年5月缺卡9次、2018年6月缺卡3次、2018年7月缺卡5次、迟到4次、请病假10天;2018年8月缺卡13次、事假4天;2018年9月缺卡2次;2018年10月缺卡4次、事假6.5天。2018年11月1日,**只打了上午下班卡和下午上班卡,之后未再打过卡。**于2018年11月5日8时38分向驿涛公司发起请假申请,请假事由为甲醛过敏无法现场办公,请假时间为2018年11月2日至2018年11月9日,驿涛公司拒绝其请假申请并要求其说明情况、作书面报告。**自2018年11月2日起未再到驿涛公司处工作。2018年11月12日,驿涛公司与公司工会组织经开会讨论,通过解除与**的劳动关系的决定。2018年11月13日,驿涛公司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载明**未经请假批准,私自旷工,自入职以来,经常性缺卡、漏打卡,每月都有请假等行为构成严重违纪,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及结合公司相关规定,其中《员工手册》连续旷工达3个工作日以上的,劳动合同终止。连续旷工3天以上(含3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5天以上(含5天),按严重违纪处理进行除名。现正式通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于3日内配合主管部门办理交接手续、移交公司财务。
2018年11月19日,**以驿涛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仲裁请求如下: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13日的工资4179.31元;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7月份的病假工资3744.38元;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7月31日因迟到被扣除的工资765.66元(扣除了两天工资);四、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赔偿金10100元;五、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9月3日、9月4日、9月7日的平时加班工资873.56元。2019年1月15日,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厦集劳仲案[2019]0016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给申请人2018年11月1日至11月5日期间的工资1365.52元。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给申请人2018年7月31日被扣除的工资735.63元。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给申请人2018年9月份的加班工资768.1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2019年1月21日,驿涛公司按照上述裁决结果向**转账支付2869.25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要求驿涛公司支付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被克扣的工资共计5651.41元、被拖欠工资总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1412.85元、2018年11月起至本案审结的工资损失30270元(暂计至2019年1月31日)以及驿涛公司支付克扣工资的赔偿金10090元等主张,不予处理(因在劳动仲裁时未主张,另行裁定驳回起诉)。关于**要求驿涛公司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诉求,一审法院认为,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按用人单位作息时间出勤是劳动者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和必须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本案驿涛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连续旷工达3个工作日以上的,劳动合同终止。连续旷工3天以上(含3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5天以上(含5天),按严重违纪处理进行除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手册》作为附件,**也参加了《员工手册》的培训考核,其理应知悉《员工手册》中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于2018年11月5日请假未果后,自2018年11月6日起未再至驿涛公司处工作,违反了驿涛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也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驿涛公司通过工会讨论程序,依据《员工手册》规定解除与**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驿涛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关系,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因此,**要求驿涛公司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期间,就一审查明的事实,**主张:一、一审关于**考勤缺卡次数的表述有异议,因为当时使用的是钉钉软件考勤,有时候因为出差或者开会,没办法及时用手机打卡,但是具体哪一天出差或者开会导致缺卡,已经也记不起来了,而文书里面也没体现考勤缺卡的具体事由。二、2018年11月初,因为生病需要住院,当时向公司请了假,公司拒绝后,**没法办法上班,公司就马上提出来说要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故意不去上班。驿涛公司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表示没有异议。对双方均没有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审理中,**提交一组证据《2018年11月09日我和吴娇的电话录音》,据以证明驿涛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克扣**工资的事实。驿涛公司对**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主张吴娇当时是跟**沟通,按照正常上班,但**就是不愿回来上班。之后,公司也表示愿意给予补偿1000元,也是考虑到**属于公司的员工。
驿涛公司也提交一份证据《拒绝培训记录》,据以证明**多次拒绝培训,其理由是**认为其本人对公司的规章制度很了解。**主张其当时因为还在住院,所以没办法参加这个培训,并不是拒绝参加。
二审审理中,**就双方争议的发生于2018年11月初,其以生病住院名义请假的相关事实做了说明。**主张:2018年11月2日,星期五,那天因为身体不舒服去医院挂急诊,医生说可能是甲醛中毒。联想到公司刚搬新的办公地点,觉得可能是公司新办公地点因刚装修而释放出来含有甲醛的气体。11月5日,星期一,**以生病需要住院为由,通过钉钉软件向公司提交请假条,但公司拒绝了请假申请。当天,**办理住院手续并接受住院治疗。就上述有关住院治疗的主张,**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2018年5月7日**入职驿涛公司处。2018年5月17日,驿涛公司与**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从**的考勤记录显示,2018年5月,也就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当月,**就缺卡9次,之后的每月份均有缺卡记录,但**对此没有合理的说明。双方争议的2018年11月2日-9日请假问题,**主张其因为公司新装修存有甲醛气体,导致其生病住院,但并未为此主张提交相关证据。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自2018年11月6日起未再至驿涛公司处工作,违反了驿涛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驿涛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关系,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同时驳回**关于驿涛公司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求,是正确的。
综上,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判决结果适当;**的上诉请求,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纪赐进
审 判 员 庄伟平
审 判 员 许向毅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仁莹
书 记 员 林少怀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