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厦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晋疆宏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淮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兵0601民初1506号之二
原告:新疆晋疆宏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102团梧桐镇八一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5928391595。
法定代表人:刘长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众帮创业园科技孵化器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05845518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新疆晋疆宏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新疆晋疆宏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晋疆宏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120元,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5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晋疆宏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