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厦集团有限公司

淮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民终7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众帮创业园科技孵化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05845518X0。
法定代表人:刘忠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春雷,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亮飞,男,199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良,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锦,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思,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子昊,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上诉人淮厦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亮飞、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梁子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0)皖0311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淮厦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淮厦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18750元,减半收取9375元,保全费5000元,由***、赵亮飞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750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淮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凯
审判员 王宇堂
审判员 罗正环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毛婉月
书记员陈冉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