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厦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126民初1042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淮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众帮创业园科技孵化器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05845518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凤阳县黄湾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黄湾乡黄湾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260032222902。
法定代表人:**,该乡政府乡长。
原告***与被告***、淮厦建设有限公司、凤阳县黄湾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孙月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