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左旗万宝聚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921民初266号 原告:********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浩特镇三森建材城D1-9。 法定代表人:刘欣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乌教塘。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20年11月2日原告与被告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8256工程二标段项目舞台装饰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总价163265.11元,被告已付80000元,尚欠83265.11元。经多次索要无果,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83265.11元及利息15360元,共计98625.11元,另因本案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答辩中称《8256工程二标段项目舞台装饰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第十一条第三款争议解决方式明确约定为“凡因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交韶关仲裁委员会仲裁。”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选择的仲裁机构明确具体,且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以上意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应当向韶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3元,退还原告********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潘 浩 书 记 员 田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