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1739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91410100773658875C,住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号;
被执行人:河南中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91410100760235945T,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尚英街56号5号楼东2单元2号;
被执行人:张建伟,男性,1974年2月12日出生,410123197402122536,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刘小霞,女性,1974年11月11日出生,410184197411112543,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王永贵,男性,410126196511262911,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执行人:陈斌武,男性,1961年8月12日出生,410126196108120016,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郑州瑞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91410183587084556J,住新密市新华路办事处惠沟村;
被执行人:河南嘉晟宏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76488486-2,住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10号中原商务大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25日生效的(2019)豫0105民初10号判决,于2019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刘小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小霞一、被告河南中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借款本金7635985.87元、利息(含罚息)1019999.5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2月21日,之后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二、被告河南嘉晟宏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瑞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小霞、张建伟、王永贵、陈斌武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六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中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小霞在中原银行郑州大学路支行的账户62×××31存款1601.49元,冻结期限为365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中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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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