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支行、河南中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2民初4048号
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负责人:***,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中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嘉晟宏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11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郑州矿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申请人:河南贵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凤凰路15号10号楼东3单元2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0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郑州矿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1年8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12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支行诉被告河南中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嘉晟宏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贵鑫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嘉晟宏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贵鑫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19846.46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嘉晟宏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贵鑫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19846.46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郑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魏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