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中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双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1民初15595号
原告:青岛中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言敏,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双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注销)。
原告青岛中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双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经本院审查,青岛双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1月27日注销,其诉讼主体资格已不存在,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中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4元,退回原告,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