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73知民初310号
原告(反诉被告):呈像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学城英才北三街16号院15号楼2单元301-1室。
法定代表人:黄金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略(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略(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宏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189号A栋2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呈像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2021年3月25日,被告上海宏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呈像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上海宏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呈像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反诉原告上海宏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呈像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准许反诉原告上海宏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因委托调解均免于收取。
审判长何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汤菁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