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逸盛城建(广东)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民终105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5年6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杰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XXXXXXX0W。
法定代表人:程宏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敏仪,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御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2XXXXXX5。
法定代表人:黄永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莹,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浩榕,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代建项目中心(佛山市顺德区工程建设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66XXXXXXXG。
法定代表人:胡念武,该中心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林,广东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辉,广东历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中医药大学顺德医院(佛山市顺德区中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645XXXXXXXG。
法定代表人:王大伟,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凯杰,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劲松,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永清,男,汉族,1975年7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莹,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浩榕,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梁洪新,男,汉族,1965年1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公司)、广州御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恒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代建项目中心(佛山市顺德区工程建设中心)(以下简称区代建项目中心)、广州中医药大学顺德医院(佛山市顺德区中医院)(以下简称顺德区中医院)、黄永清、原审第三人梁洪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7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主张其与御恒公司就涉案工程尚未结算,应以梁洪新填写的《人工报价清单》为依据认定涉案工程款为428729元,扣除华星公司、御恒公司已付款项,华星公司、御恒公司、代建项目中心、顺德区中医院、黄永清应支付工程欠款350000元。华星公司则抗辩涉案工程已结算且支付完毕,其提交了落款为“2018年8月22日”由***签名确认的《结算清单》作为证据。***对该《结算清单》不予确认,认为该清单系春广场项目的结算凭证,与本案无关。由于该《结算清单》并未明确双方结算的工程名称,而***与御恒公司之间不止一个工程项目需要结算,且御恒公司及御恒公司现场管理人员梁洪新在与***结算另一工程春广场项目时双方有就各项分项工程进行对数,却在本案中无法明确该《结算清单》载明的工程款总数202737元的构成,亦无法提供该笔款项支付完毕的付款凭证,故该《结算清单》并非涉案工程的结算凭证。由于一审法院尚未查清涉案工程量以及是否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现***在二审中申请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属于二审中出现的新事实,为查清事实,本案应发回重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74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70元经申请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郑正坚
审 判 员 邱程辉
审 判 员 潘伟丹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邱雪碧
书 记 员 许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