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俊宏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俊宏景观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8民辖终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俊宏景观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西一环路二段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160070057。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75年2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

原审被告:成都市园林建设技术服务中心。住所地:成都市九里堤南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100MB01940791。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魏冰全,男,生于1963年2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上诉人成都俊宏景观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俊宏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2021)川0822民初7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俊宏公司上诉称,1、本案是基于本案另一被告魏冰全出具的欠条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原则;2、本案三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青川县,青川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或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上述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限定在“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除此以外的其他不动产物权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于特别规定。本案中,原审被告成都市园林建设技术服务中心在中标青川县青溪镇古城公共文化建设项目后,转包给上诉人成都俊宏景观建设工程公司,结合青溪镇人民政府关于《青溪古城公共文化建设项目推进会会议纪要》、《证明》和原审被告魏冰全出具的欠条,证实本案系上诉人与实际实施工人之间因项目劳务结算而产生的债务纠纷,并非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该纠纷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情形。由于工程所在地位于青川县境内,青川县人民法院作为专属管辖案件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俊宏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裁定驳回俊宏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