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822民初73号之三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6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被告:成都市园林建设技术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俊宏景观建设工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魏冰全,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园林建设技术服务中心、成都俊宏景观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成都俊宏景观建设工程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1)川0822民初73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驳回被告成都俊宏景观建设工程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都俊宏景观建设工程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故本院于2021年3月9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2021年4月15日,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08民辖终6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依法恢复审理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长殷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凤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