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21民初3722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典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俊宏景观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西一环路二段二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俊宏景观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