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俊宏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成都俊宏景观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21民初3722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典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俊宏景观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西一环路二段二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俊宏景观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