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俊宏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1民初6159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鑫,四川典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四川典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告:成都俊宏景观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西一环路二段二号。
法定代表人:罗川杰。
原告***诉被告**、成都俊宏景观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9元,不再交纳。
审 判 员 何昕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代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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