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24财保70号
申请人:海盐富安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望海街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群,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东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肖塘路。
法定代表人:徐兵。
申请人海盐富安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其、财产48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东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3360元或者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申请人海盐富安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东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高凯茜
书 记 员 张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