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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4民初1096号
原告:海盐富安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望海街道东海大道18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662883914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世纪大道2651、2655、2661、2665号2幢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0501243197。
法定代表人:邵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月根、***,该单位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海盐富安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收到本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本案按原告海盐富安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财产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海盐富安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富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