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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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24执13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昊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塘区义蓬街道青六中路888号义蓬科创园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66288391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129号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1099058XE。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昊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海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424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洋建设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46176元、逾期利息损失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申报财产且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浙江**洋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平湖市当湖街道御珑湾18幢2**3202室的房屋、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50R2地块港湾江城首期A3地块A-5、A-6栋A-5**4层2室的房屋、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50R2地块港湾江城首期A3地块A-13、A-14栋A-13**25层2室的房屋、昆山市张浦镇通湖路2号***4号楼101+201室的房屋均已被我院查封,但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浙江**洋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的汽车九辆,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0458.18元。截止2022年10月13日,本案执行到位300458.18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洋建设有限公司拒不申报且拒不履行,本院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昊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洋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424执13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