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清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

杭州达悦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中清大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浙江中清大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2民初4732号之一 原告:杭州达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新桥村。 法定代表人:陈建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清大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新三江闸西。 负责人:**铄。 被告:浙江中清大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新三江闸西。 负责人:**铄。 原告杭州达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清大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浙江中清大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达悦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97元、财保费1770元,合计4767元,由原告杭州达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陶 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