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清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

浙江中清大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02执1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清大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新三江闸西,组织机构代码:MA289YL5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住诸暨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清大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602民初4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清大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01月0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利息暂合计269785.73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3947元,诉讼费523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411.08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有效可供执行的工商、车辆、房产、证券信息。截止2020年4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6411.08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清大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02执1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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