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05民初432号
原告:江西招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招贤镇招贤村委会内。
法定代表人:余绪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湖北绿冠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322号C1-2综合教学办公楼E区4楼。
法定代表人:何中财。
被告:**,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
原告江西招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绿冠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江西招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招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招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09元,由原告江西招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