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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亚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某某莱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802号
原告:***亚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同里镇)屯村社区松厍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隋文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进,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民荣,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同里镇)屯村社区松厍路619号。
法定代表人:隋文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吴江市星马雕塑字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北厍梅墩村。
法定代表人:马国宏。
被告:湖北绿冠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师园北路18号博瀚科技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二期2栋A单元10层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中财。
被告:武汉新洲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余姚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赵威。
原告***亚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吴江市星马雕塑字艺有限公司、湖北绿冠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武汉新洲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原告***亚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亚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诉讼保全费1620元,合计3770元,由原告***亚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欢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璟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