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4917号
原告:河南美旭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80号绿地新都会2号楼B座907-1室。
法定代表人:邵晓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绿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师园北路18号博瀚科技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二期2栋A单元10层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中财。
被告:湖北知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豹澥街新店村袁家湾西北侧。
法定代表人:殷威龙。
被告:武汉鑫然励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张家湾特一号大市场E区105号。
法定代表人:陈绪武。
原告河南美旭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绿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知润工贸有限公司、武汉鑫然励合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美旭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美旭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晋艳影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覃伏明
书 记 员 任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