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4民初5150号
原告:****亮洁清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二桥头汉江世纪星城2栋第12层18室。
法定代表人:梁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汉平,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绿冠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师园北路18号博瀚科技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二期2栋A单元10层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中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亮洁清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绿冠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及刘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刘洋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亮洁清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湖北绿冠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亮洁清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亮洁清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34元,减半收取617元,由原告****亮洁清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张梅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林 敏
书 记 员 别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