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绿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某某地坪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炳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10761号
原告:湖南**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水塘垸胡家咀组6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LHUX16U。
法定代表人:邓宗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胜兰,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炳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走新路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9DCBD2Q。
法定代表人:魏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绿冠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师园北路18号博瀚科技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二期2栋A单元10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0606662347。
法定代表人:何中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南**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炳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绿冠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湖南**地坪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地坪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曾 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