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8741号
原告:**发,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湖北绿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北路18号***技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二期2栋A**10层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中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5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第三人:***,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第三人:**,男,199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原告**发与被告***、湖北绿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
**发诉称,1.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29585.6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从事园林绿化工作的工人,受被告***雇佣在新力城小区二期做绿化工作。2021年8月19日,原告在工作时因挖机司机操作不当,致使在吊树时绳索脱钩,树木掉落将原告砸伤的损害。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武汉市中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多发性腰椎骨折、胸椎骨折、胫骨骨折等,住院期间医疗费部分由被告***垫付。2022年3月9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被评定为八级、九级、双十级伤残,赔偿指数37%,建议给予后期治疗费25000元、误工期24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120日。原告在受伤期间,多次与被告***协商,但未能协商一致。据调查,***所承接的新力城小区二期绿化工程项目系湖北绿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接项目,该公司明知被告***不具备施工资质,却将工程分包给***,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愿判如所请。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武汉市洪山区,被告住所地分别为武汉市黄陂区××开发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