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5701号
原告:***,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麦卡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被告:湖北绿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北路18号***技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二期2栋A**10层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中财。
被告:航天电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硚口路162号葛洲坝国际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绿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航天电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胡 思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